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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区广枢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律师意见

时间:2018-11-15 16:33:33阅读量:

要求对区广枢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做出

不起诉决定律师意见

——区广枢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二次律师意见

 

尊敬的鹤山市检察院黄文代检察长、公诉科:

区广枢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目前已经处于二次退侦后的重报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人,本律师曾于2018524向贵院出具过律师意见,指出本案不应该被定性为犯罪,并要求贵院能撤销逮捕。但贵院未予以采纳,而是做了两次退侦处理。辩护人认为,这很有可能是贵院处于严谨考虑,需进一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所致。但两次退侦完毕,根据法律规定,贵院应在本次审查起诉期间做出审查决定。由于本案起诉意见书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法无据,因此,本律师特向贵院出具二次律师意见,希望贵院及时做出不起诉决定。请贵院对本意见予以重视,并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将本意见入卷。

专业性的问题,一次律师意见已经大致表明,本律师不再赘述。本案案情可谓极为简单,不过是一个朴实厚道的村民,早年为生存,也是为响应国家号召在自己所在的村子上承包了一块山地种树和养猪。同时,将部分猪场转租给他人同样作为养猪使用。由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占用林地面积检测意见显示,共占地面积不过10.9亩,其中造成硬化的7.5亩。先不要说占地面积和硬化面积的检测报告非常值得质疑,“硬化”一说亦非常值得质疑,而且硬化面积真的达到7.5亩,从“危害结果”上来看,也构不成刑法追诉标准。

另外,检测报告显示的“硬化”与不可复耕也不是一回事。本案涉案土地为林地而不是耕地,谈何可复耕不可复耕?即便涉案地块如检测报告描述的“硬化”那样,稍作处理,一样不影响重新作为林木种植使用。即便影响了,硬化面积也未达到10亩以上。

退一万来来说,即便上述条件都满足了,根据刑法规定,也不具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这一前置条件。因为畜牧业作为农业无需上述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用林地予以养猪,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关于此,一次律师意见已经有过详细论述。因此,无论从哪一角度来看,本案都不构成犯罪。

就本案,辩护人认为无需对相关案情赘述更多观点,辩护人本次律师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贵院能尽快对区广枢做出不起诉决定。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辩护人对贵院给予基于职业尊重的同时,我们更需要说明的是,谁违背法律,漠视正义,谁必将为此付出代价。若荒唐持续上演,我们绝不可能对此视若无睹。这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职业义务,更是职业使命。

罪与非罪,除了用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说话,还得靠理性、良知和司法品质发言,而不能是谁的心愿。否则,对任何一个人,只要司法机关胡乱动用司法权,都能做到“罄南山之竹,书罪未穷;决江河之波,流恶难尽”,更别说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只是当被告人有了辩护人,有了法律赋予的同样神圣的辩护权,一切意欲泛滥的司法权,都得战战兢兢,敬畏于法律和理性面前。

请依照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时对本意见进行处理,并对本意见予以入卷。

此致

鹤山市检察院

 

 

辩护人:刘峰,曾祥发 系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期:20181025